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730,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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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
上 訴 人 李惠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土地公不動產有限公司、黃艷秋、呂宏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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