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3號
原 告 陳王素卿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王進平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 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