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烽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姜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