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6號
上 訴 人 尤翰彬
即 原 告 樓
被 上訴人 黃姿榕
即 被 告 4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6號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