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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紫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保呈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27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46,05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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