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原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潘信興」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國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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