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894,20170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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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4號
上 訴 人 黃元瑄
被 上訴人 陳欣怡
顏秀姍
被 上訴人 冠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業於106 年7 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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