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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2號
上 訴 人 劉錦隆
被 上訴人 劉黃密
劉俊卿
李明同
鄭明德
李能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92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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