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998,20170607,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8號
上 訴 人 軒愉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徐淑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佳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299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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