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8號
原 告 志佳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騏宏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軒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志佳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志佳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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