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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林裕峰
即 被 告
林于瑄
林于勝
林高鑾
林怡彣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光
林阿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訴字第3041號請求自地上物騰空遷出並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七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七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0,547元(計算式:75,963元/平方公尺×327.93平方公尺=24,910,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9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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