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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蔣瑞芝
吳鳳翔
被 告 林國隆
訴訟代理人 謝龍達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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