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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7號
上 訴 人 曾柏瑋
被 上訴人 吳蔚宸
吳正發
張美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2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訴之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㈡至訴之聲明第2項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二、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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