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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70號
原 告 張林鸞馨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林敬倫律師
被 告 陳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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