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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1號
上 訴 人 林哲輝
被 上訴人 陳宥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28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8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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