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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宣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錦程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吳柏儀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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