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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耀中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趙曉慧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李耀中、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21 萬8,000 元、60萬9,5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9,617 元、9,915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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