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勞訴,13,2017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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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張淑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弘淳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不服民國106 年6 月13日本院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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