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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沛汝(原名蔡淑儀)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417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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