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侯葉玉娟
被 告 葉得偉
葉建志
葉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離婚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