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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國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素芳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000,000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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