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潘邱夜好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潘文周
潘榮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代理 人 牟君志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楊潘美玉
潘美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潘美珠
潘榮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仍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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