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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林憲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公世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6,407 元(計算式:被告占有系爭102 地號土地面積69.5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700元/ 平方公尺=1,786,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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