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128,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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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王阿莊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詩楷律師
林新傑律師
古宏彬律師
被 告 李林世
陳李阿蘭
林月美
林玉雲
李阿雪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雪
被 告 林雨臻
訴訟代理人 王鈺萱
王名江
被 告 李秀妍
王有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寶雪」記載及漏載「被告陳李阿蘭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被 告 李林世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陳李阿蘭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林月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林玉雲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李阿雪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雪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被 告 李秀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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