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韓玉玲
陳曹水金
王玉泰
王克鎮
被上 訴 人 林永泉
林震國
林進財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5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上訴人韓玉玲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
二、上訴人陳曹水金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7,9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
三、上訴人王玉泰、王克鎮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8,120,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3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各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