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196,20170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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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陳真宗
葛連鈴
陳真章
潘淑宜
陳真信
曾美雲
陳秋霞
許文弘
陳志忠
吳欣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宗聖
陳文毅
陳文杰
陳仁爵
陳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96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陳真宗、葛連鈴部分:就系爭3028建號建物價值,本院參酌「新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估定鋼筋混凝土造7 層,新成屋平均房價水準20萬元至50萬元標準單價平均為每平方公尺23,150元,及依「新北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所列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耐用年數為60年,每年折舊率為1.6 %,又系爭房屋為81年竣工完成,迄被上訴人於105 年起訴時,屋齡約為23年餘等情,計算系爭3028建號建物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現值為14,862元(計算式:23,150元×(1-23×1.6%)=14,8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該建物面積為54.56 平方公尺,登記為上訴人葛連鈴權利範圍為1/6 ,估計現值為135,145 元(計算式:14,862元/ ㎡×54.56 ㎡×1/6 =135,145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

二、上訴人陳真章、潘淑宜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

三、上訴人陳真信、曾美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四、上訴人陳秋霞、許文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

五、上訴人陳志忠、吳心怡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0,1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

六、前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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