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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鐘銓銘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淑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連建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鐘銓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7153元(0000000-1475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
二、上訴人馮淑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0000000-921538=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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