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394,2017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合鎔
被上訴人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零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捌萬參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