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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強
送達代收人 陳 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零捌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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