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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慈忠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洪佳茹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
被 告 曾文振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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