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蔡振江即新盟汽車工場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崎
蔡澤清
楊瑞興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江燦輝
江永富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江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提出被告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合法選舉被告江永富擔任會長之文件(即依照規約須由七大房推舉各房兩位委員代表,再由委員代表開會選舉會長),如無法提出,請於七日內具狀聲請選任被告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擔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名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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