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550,2018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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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林銘
被 上訴人 林玉芳
林玉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540 元,此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107 年1 月22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7 年2 月1 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二第125 頁)。

上訴人逾期且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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