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王秀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貿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華
法定代理人 曹竣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曹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6,7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656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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