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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原 告 巫錦唐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巫錦滄
巫錦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蕭烈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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