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5號
原 告 陳仲煒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陳紫晨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665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土地部分: │
├─┬─────────────────┬──┬────┬──────────┤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 積│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目 │平方公尺│範 圍 │
├─┼───┼────┼──┼──┼──┼──┼────┼──────────┤
│1 │新北市│三重區 │集美│ │539 │空白│2191.35 │567/100000(內含車位│
│ │ │ │ │ │ │ │ │基地持分10/100000) │
└─┴───┴────┴──┴──┴──┴──┴────┴──────────┘
┌──────────────────────────────────────────────┐
│建物部分: │
├─┬───────┬───────┬───┬───────┬──┬─────────────┤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 │
│ │ │--------------│樣主要│ │範圍│ │
│號│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平方公尺) │ │ │
│ │ │ │料及房│ │ │ │
│ │ │ │屋層數│ │ │ │
├─┼───────┼───────┼───┼───────┼──┼─────────────┤
│1 │新北市三重區集│新北市三重區集│22層樓│22層:71.59 │全部│共有部分: │
│ │美段3096建號 │美段539地號 │鋼筋混│附屬建物: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 │ │--------------│凝土造│陽台:6.01 │ │(6298.87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新北市三重區中│ │雨遮:11.20 │ │圍565/100000) │
│ │ │正南路233號22 │ │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 │ │樓之3 │ │ │ │(2972.64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圍685/100000) │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 │ │ │ │ │ │(1736.08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圍864/100000) │
│ │ │ │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73號 │
│ │ │ │ │ │ │,權利範圍864/1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