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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原 告 GBJ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鍾厚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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