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張清培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土城區員福段239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呂理國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或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雖陳報訴訟標的物土城區員福段239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呂理國已死亡,並提出其繼承人為本件被告呂顏秀女、呂漢明之繼承系統表。
惟被告呂顏秀女、呂漢明均已於95年間對被繼承人呂理國拋棄繼承,有如附件所示台北地方法院105年10月24日95年繼字第894號函可稽。
二、本件分割共有土地之訴,應有全體共有人起訴、應訴之必要,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呂理國於起訴前已死亡,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要件欠缺,爰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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