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733,2018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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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張清培
張敏如
張敏華
張兆祺
張兆良
呂文吉
呂文弘
呂文貴
周呂寶蓮
呂賓田
沈丁福
沈富生
呂芳琳
呂學聰
呂坤同 原住台北市○○街○段000巷00號
呂坤源
呂禮儀
呂忠融
呂進福
呂世忠
呂秉豐
呂妍庭
呂美鳳
林呂桃
呂 幼
呂永騰
呂秉祥
呂慧娟
呂春茂
呂周麗卿
呂偉榤
呂明樺
呂靜文
呂年豐
林呂雪娥
呂政哲
呂秋爐
呂水欽
呂理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子芳
王貴蘭
被 告 呂理雄
呂榮助
呂正鏗
黃呂阿伴
呂財清
呂聰明
呂義信
呂阿發
張貴銘
張鳳麟
呂美惠
高樹傑
呂炳川
呂炳州
劉炳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大偉
許明月
被 告 楊永成
楊永豐
蕭清海
許月珍
羅金仁
羅佶星
羅佶程
陳宗達
謝馥禧
王文佐
呂春永
呂學昇
呂嵐茵
呂郁雯
呂子暘
陳錦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家君
陳威丞
被 告 呂學義
呂錦塘
呂宗哲
呂姍珊
呂岷珉
兼呂宗哲、呂姍珊、呂岷珉法定代理人
劉千菁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呂理國之
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子芳
被 告 呂宜儒(即呂春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系爭土地現況,並提出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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