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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蔡明財
送達代收人 古孟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因105年度金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伍萬零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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