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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吳清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因105年度金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億參仟陸佰玖拾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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