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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4號
原 告 曾信達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被 告 郭振源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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