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許訓誠
送達代收人 林新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金字第3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