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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鄭恩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齊佳股份有限公司、湯文虎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民國106 年5 月4 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00 號以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駁回其異議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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