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事聲,118,2017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18號
抗 告 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李健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18 號以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與停止執行之要件未合為由,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