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65號
抗 告 人 李佳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吳志雄、孫建萍、林
乾閔、林家瑋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 年5 月5 日106 年度事聲字第1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