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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57號
抗 告 人 曾麗珍
上列抗告人因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257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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