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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25號
抗 告 人 李秀琴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32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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