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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56號
抗 告 人 潘秋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
度事聲字第356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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