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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李永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祥坤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
6 年度事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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