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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武氏發
相 對 人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 106年8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79,846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兩造間 106年8月9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資方未出席。」
,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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